第七条

有效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