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