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