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一)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二)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三)平原地区施工现场八十公里、其他地区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