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