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