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