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