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