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评估、清理、修改和解释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订法规解释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