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作说明。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