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