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

(三)除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地方作出规定的;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或者可以由地方作出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