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时,可以邀请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根据要求回答询问、介绍情况。

受邀请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派人参加会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