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公布第四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会议审议再表决。根据需要,可以经三次会议审议再表决。法规废止案、作部分修改的法规修正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可以在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交付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应当隔一次会议再对法规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