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应当采取条旨和条文说明相结合的方式。条旨应当集中概括本条主要内容。条文说明应当对重点、难点条款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注释。采取修正方式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正前后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