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法规文本起草工作启动时,法规起草单位应当主持召开法规起草开题会,就法规文本起草工作的重点、难点和法规名称、法规类型、法规结构以及注意事项等进行座谈讨论。法规起草开题会应当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法规起草的初步研究和准备工作,在起草开题会召开前的五个工作日,向参加法规起草开题会的单位和人员印发法规文本起草准备报告和相关参考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