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前,应当提前介入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提前介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加强与法规案起草单位、提案单位的联系,听取有关情况介绍;(二)研究法规案、立法说明及有关参考资料,把握起草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三)对法规草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立法技术等问题可以提出初步建议;(四)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