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法解决的问题明确;

(二)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无法通过其他制度、措施替代,或者以其他制度、措施替代达不到应有效果;

(三)所涉及的管理体制和矛盾能够得到解决;

(四)拟设定的主要制度能够有效施行,法规的实施成本能够被社会所承受;

(五)法规案草稿已基本成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