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立项:
(一)拟规定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所涉及社会关系不需要或者不宜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的;
(三)拟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可能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所规定内容较为空泛的;
(四)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能基本满足地方需要,或者国家正在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政府制定的规章施行不满两年且无特殊情况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其他立法项目归并解决的;
(七)单纯调整部门内部关系及工作事项的;
(八)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属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由政府自行可以解决的;
(九)所涉及管理体制及其职权、职责没有明确的;
(十)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不够充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