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