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三)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四)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