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三)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