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拟新增或者推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提案人应当书面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