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第十条有效法规草案可以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综合性的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