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综合编制,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三)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