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采)矿权价款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民生的改善、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发及地质环境的治理。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