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采矿活动给矿区所在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妨害或损失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补救、赔偿。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