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废水、粉尘及噪声、振动、塌陷或造成其他污染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和治污措施恢复矿区环境,直至达到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