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占用土地、林地、草场、河道和建筑物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按规定征收的补偿费用用于恢复矿区植被、水土流失治理、土地复垦等。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