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由自治县审批的原矿应当优先在自治县境内深加工。确实需要外运的,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外运人通过协商,按照市场规则达成矿业发展补偿协议。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