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采、销售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后,必须按照规定在自治县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