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第九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在下列地区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一)居民聚居区安全距离以内;(二)公路两侧规定距离以内及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以内;(三)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一定距离以内;(四)依法设立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及民族宗教保护场所;(五)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