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