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