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