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由相关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