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