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