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