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