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