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有效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选址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三)选址意向方案;(四)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