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