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

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建设项目选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