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