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的实施一般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