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成都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