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