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都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