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