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九条有效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的一般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