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组织实施;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