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